资料图:夕阳下的峨眉山金顶。 刘忠俊 摄
11日,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规定指出,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以下为规定全文:
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
第八条 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由景区交警大队从严处罚。
第九条 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依法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是经营企业(户)的,第一次查实,其负责人、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取消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查实,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黄湾镇村民的,第一次查实,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查实,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三次查实,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景区从业人员的,取消其景区从业资格,景区经营企业(户)使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峨眉山市建立诚信体系,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峨眉山市境内任何企、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从严处罚。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依法从严处理。涉事人员为聘用、合同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为社区社工人员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从事景区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emeishan.gov.cn/)、峨眉山景区官网(网址:http://emsjq.leshan.gov.cn/;http://www.ems517.com/)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并回复举报人。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奖励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1000元整。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200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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